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全市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凡向大连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
2、 所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主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
二、管辖分工
1、 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实施检查;
2、 其它广告经营单位,由管辖地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处)负责检查。
三、 程序及时间安排
1、2007年10月20日前,参检单位到管辖地工商局领取相关材料;
2、2007年10月31日前报送检查材料;
3、2007年11月1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
逾期不到工商部门参加检查的单位,我局将依法查处。
咨询电话:
市局:84358507;中山区:82639340;西岗区:83648458;
沙河口区:84602802;甘井子区:86520296;旅顺口区:86395630;
金州区:87696904;普兰店市:83158666;瓦房店:85617777-1032;
开发区:87632743;庄河市:89813335;长海县:89882659;
高新园区:84506872;保税区:87312315;长兴岛区:85273006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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